摘要
立法前评估制度在国外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与完善,已成为立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在立法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该制度被介绍至国内后,在理论上仍存在着观点的分歧,对该制度的价值和意义理解普遍较为狭隘。而立法前评估在我国的实践操作中,其制度设计表现出较强的局限性,因而限制了该制度的固有优势。通过建立普遍的"自我评估"制度,实现有效的提案质量管控,是使立法质量关口得以前移,减轻议会审议压力的重要方式,是完善立法前评估的重要途径。由人大设置立法评估的专门机构,将立法前评估的对象扩展至包含行政立法在内的全部立法活动,对提高行政立法质量和实现人大主导立法的格局,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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