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职务犯罪缺席审判程序能够填补反腐追逃的制度性缺陷,呼应人民"打虎追蝇"、维护司法公正的现实需求,但也存在打破控辩平等、损害司法人权以及诉讼价值失衡的形式风险。被告人的缺席并不必然导致对其权利保障的克减,从实质真实的角度,可以通过强调检察机关的客观义务在辩方人权保障中的延伸来加固审判中"控辩审"正三角结构,并注重强化审前阶段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从而对该程序的司法适用进行实质性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