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硬法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要素完整的一般国际法规范,软法则是规范要素缺失或存在缺陷的特殊规范。硬法与软法在国际环境治理中具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在国际环境法法治中则存在矛盾关系,原因在于硬法和软法分别归属于不同的造法机制。一般性、基础性的国际环境法造法机制的目标主要是制定硬法,保证规范的明确性和强制性。特殊性、补充性的国际环境法"造法"机制则主要是制定软法,以推动国家行动和国际合作。两种造法机制在造法权力结构、造法基本理念以及造法程序上存在着差异和矛盾。国际环境法造法未来应向综合性造法机制发展,通过完善国际环境法造法权力结构、拓展国际环境法造法基本理念以及发展建构主义的造法程序推动国际环境治理和国际环境法治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