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研究秦汉至清的判例制度的基础上,总结了判例法的优点以及当代判例适用的改进。笔者认为,判例的灵活性可以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判例可以成为相应的法律适用的基准线,减少司法者的随意性;判例可保持法律的人民性和教育性。并确认了判例适用的三个原则:制定法的绝对优先原则、判例的严密说理原则、反对全面照搬西方原则,论述了确立法官优秀案例上报权以及制定判例集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