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物特征识别技术为生活营造便利条件的同时也暗藏法律风险,具体表现为隐私权遭受稀释、知情权被削弱等。当前我国既存的刑法体系将法益侵害结果作为唯一评价指标,同时倡导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缺乏对生物特征识别信息充分关照。有鉴于此,我国刑法可以从三个方面予以应对:第一,根植风险预防理念;第二,增设身份盗窃罪;第三,构建二元的生物特征识别信息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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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特征识别技术为生活营造便利条件的同时也暗藏法律风险,具体表现为隐私权遭受稀释、知情权被削弱等。当前我国既存的刑法体系将法益侵害结果作为唯一评价指标,同时倡导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缺乏对生物特征识别信息充分关照。有鉴于此,我国刑法可以从三个方面予以应对:第一,根植风险预防理念;第二,增设身份盗窃罪;第三,构建二元的生物特征识别信息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