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存在隐私权说、信息权说和双重法益说的争议,从立法原意、立法趋势和行为变化了的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考虑,双重法益说具有妥当性。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罪构成要件在"公民个人信息"、"违法国家有关规定"、"提供"、"非法获取""情节严重"的界定等方面都存在可商榷之处。针对司法实践中想象竟和犯、牵连犯、信息数量、未完成形态、从宽处罚的认定与处理,司法解释也需要及时予以完善。另外,与域外往往规定本罪告诉才处理不同,我国采取强制追诉的做法并无不妥。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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