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妨害国(边)境管理执法司法实践中,骗取国(边)境检查机关核准类型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的认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组织”行为本质特征的理解,以及骗取出境证件罪与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界分等仍是疑难问题。持证人员骗取核准出入国(边)境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当被认定为偷越国(边)境犯罪。组织偷越国(边)境行为的本质在于整合犯罪链条,而非聚合偷越人员。有偿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面签培训等服务,帮助申领人骗取入境签证并提供给申领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出售入境证件,原因在于证件原本是国家机关制发给申领人的,帮助骗证的人将申领人自己的证件交付给申领人并收取费用,本质上不是出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