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作为商事组织,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同身份主体的聚合体。公司内部表现为科层结构与"命令—服从"关系,这不同于民事主体之间所形成的地位平等与意思自由的基本格局。这些特点决定了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过错归责原则并不能完全被适用到公司法上的身份主体之间,公司法应该关注公司内部身份或地位不平等的事实,而适用不完全相同于民法的归责原则。从严格意义上讲,公司法上的主体责任整体上是一种身份责任。不同身份的主体具有不同的义务,承担不同的责任。"身份"成为公司法上的责任归咎的基本依据,"过错"蜕变为局部(相同身份主体之间)或辅助(责任轻重)的考量要素。认识并确立公司法上的身份归责原则,是公司法之组织法本质的反映,是商事责任理论认识深化的结果,有利于实现对民商事责任的区分与统合,优化公司法上的责任配置与追究机制,提高公司治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