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保障人权思想与法制观念的逐步更新,各国对于其不完全能力制度尤其是成年人监护制度都进行了相应完善,具体表现在以成年监护取代禁治产监护、以部分监护取代全面监护等诸多方面。与国外立法相比,我国不完全行为能力制度存在明显不足。作为《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缔约国之一,我国应当充分贯彻该条约,在监护范围、保护模式、监督方法等方面对我国不完全行为能力制度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