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弥补了原破产法的不足,对规范我国企业法人的破产偿债程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肯定这些进步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企业破产法存在的缺陷。本文从优惠行为规则的完善与代偿取回权制度的设立两个层面进行阐述,说明了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应该改进,对与债务人有密切关系的债权人应给与特殊规制,要补充对有偏颇效果的抵销行为可撤销的规定,以及应该设立代偿取回权制度的观点,并提出了具体的改善措施。
- 单位
新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弥补了原破产法的不足,对规范我国企业法人的破产偿债程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肯定这些进步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企业破产法存在的缺陷。本文从优惠行为规则的完善与代偿取回权制度的设立两个层面进行阐述,说明了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应该改进,对与债务人有密切关系的债权人应给与特殊规制,要补充对有偏颇效果的抵销行为可撤销的规定,以及应该设立代偿取回权制度的观点,并提出了具体的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