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隶属于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保护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预告登记制度具备独特的制度运行模式,可以实现对预告登记权利人债权请求权的保全,切实保护不动产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不动产交易市场的有序发展。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是指经过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在法律上产生的效果,法律效力是预告登记制度的核心所在,它决定着预告登记制度是否能全面地保护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下,对预告登记法律效力仅仅认为其具备保全权利效力和预警效力,这是远远不够的。对比域外较为先进的立法,如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的理念,他们认为预告登记制度法律效力除了权利保全效力、预警效力之外,还应当具备破产保护和顺位保全效力。本文尝试从预告登记义务人中间处分行为的效力判断出发,分析我国现行预告登记制度法律效力规定的不足,参考域外的先进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预告登记制度法律效力立法规定的些许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