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抽样证明系事实推定,样本证据与总体待证事实之间为单独直接证明的关系,且证明对象一般限定为“物”,同时,在证明力评价上强调自由心证与经验法则的运用。相关立法规范的缺失导致刑事抽样证明司法适用的无序化。对此,需整合构建以学科交叉、法律衔接为基础的抽样证明规范体系。证据法上,明确刑事抽样证明证据圈层结构下的证据要求:总体证据应以不少于100个最小鉴定单位为基准,并可根据证据情况和经验法则予以适度调整,满足共性要求;样本证据应具有代表性与数量合理性;样本外证据应以严格且规范化的程序运作间接保证其证明作用发挥的公正性。程序法上,优化刑事抽样证明的技术适用进路与程序规制方式,即以公式化步骤确定样本量,以Wald区间估计法与Clopper-Pearson精确估计法分类评估样本结果,合理平衡诉讼价值并设置程序异议机制综合推断总体待证事实特征。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