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司法解释是连接刑法规范与司法实务的纽带,促进了刑法规范的正确适用。但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超越刑法规范限度的司法解释,具体表现在扩大犯罪主体、将结果犯解释为行为犯、不当限缩解释等方面。这主要由刑事立法的滞后性、司法解释程序过于简单、缺乏监督机制、未与其他法律责任衔接所导致。基于罪行法定原则和人权保障机能,有必要从更新立法及立法解释、规范司法解释程序、加强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责任衔接等方面,合理解决解释限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