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设工程中农村务工者的权益保护是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关注的问题。民法典《建工合同解释(一)》第43条承继了前民法典时代两部建工合同解释对实际施工人的诉权的保护。关于新旧司法解释该条款的理解,前人已有研究,然而在适用方面仍有可以研究探讨之处。对于全体农村务工人员的权益保护,其救济路径仍需完善和开拓,亟待建立系统性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