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立法目的之差异为区分,我国的电子数据证据能力规则可分为关联性规则和四项排除规则。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各项排除规则存在性质不明、应用失序、内容缺失等三方面的问题。基于对已有规定和域外有益经验的总结,电子数据证据能力规则的完善既需有解决"硬伤"的整体性思路,也需要克服"软肋"的阶段性应对。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