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民诉法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了修改,但仍未解决民事抗诉引发的问题。本文通过界定民事抗诉权为法律监督权,认为民事抗诉制度的功能出现了异化,并阐述了民事抗诉制度中存在抗诉理由、抗诉结果、检察机关参与再审等法理缺陷。因此,本文最后提出建议考虑取消民事抗诉制度,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中民事检察建议的功能,调整民事检察监督的相关事由,旨在能使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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