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前期的汉口房地产买卖,在签订绝卖正契之前,通常会由卖主出立一种议约性文书——"水程"或"允议约""承议约"。这类文书有类同时期江南的"草议"和广东的"定帖",其书立过程、基本内容和功能性质大致相同。草议、水程、定帖名称虽异,但实质相同或相近而存在于不同地区,说明至迟到清代,各地房地产交易文书的具立形式和步骤,大致相同,趋向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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