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过去几十年间,中国对于法治的理解经历了从“刀”治到“水”治的变化,这意味着我们对于法治的理解已经开始从原本的工具主义式法治观转变成了非工具主义式法治观。工具主义法治观将法治的价值归结于其工具性,这种工具性可以做两种解读——一种是倾向于强调目的的工具性,另一种则是倾向于强调手段的工具性。在以往的讨论中,后一种关于工具性的解读获得了多数论者的支持。但是,这种工具主义法治观存在价值论、方法论和实践角度的三重缺陷,因此无法充分解释法治的正当性基础。一种非工具主义的法治观念认为,法治尊重人们作为理性行动者的实践能力,反对通过“目的—手段”二分法来分析法治,并且认为在这种基础上有关法治的实践必然体现出与善的亲缘性。非工具主义法治观从价值论、方法论和实践三个维度上避免了工具主义观念可能存在的弊端,从而能够为法治提供一种更为可靠的正当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