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袭警罪的行为对象能否包括警务辅助人员这一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不同看法,大致分为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从袭警罪的保护法益来看,暴力袭击警务辅助人员的行为会破坏民警整体执法秩序、侵害人身安全,因而同样侵犯该罪法益。但袭警罪条款将行为对象规定为“人民警察”,使得无法通过形式解释把警务辅助人员解释为袭警罪的行为对象。所以,应主张肯定说,在保护法益的基础上对该罪行为对象进行实质解释,以“公务论”取代“身份论”,明确将警务辅助人员扩大解释为袭警罪的行为对象。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