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投资协定的投资定义普遍比较宽泛以及仲裁庭从整体上对投资进行解读的情况下,跨境数据可以享受协定项下的待遇和保护。而东道国为保护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等所采取的措施可能会被看作是这种保护的限制,从而引发国际投资仲裁。这样的紧张关系揭示出明确跨境数据流动在投资协定项下的保护及限度的重要性。与此同时,现有的国际投资协定多针对实体投资而设立,全球经济的数字化转型也在理念和技术层面对国际投资法制提出了新的挑战。为应对这些挑战,投资协定需要在"内部合法性"和"外部合法性"方面做出调整。除了完善投资协定的实体和程序内容外,也要推动建立一种利益相关者的共识机制。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可以引导有关规则向更加公平的方向发展,并可以积极推动形成一个多边的跨境数据流动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