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为,法学方法论的兴起与"自由法运动"的兴起息息相关。在传统概念法学的桎梏下,崇尚所谓"法典万能主义",对形式逻辑的过度推崇,使法律界人士沉醉在"概念的天堂"之中,认为只要能够严格的适用三段论的演绎推理方式,即能得出恰当、准确的结论,却忽视了法典实乃人类意志的产物,自然应受人之目的的支配。随着法典万能主义在历史舞台上的谢幕,法律学方法也应运而生,使得法律科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赋予了法律"新的生命"。然而,备受法律界人士推崇的法律学方法本身也并非不是没有问题,诸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究竟是否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以及法律解释与最终所得出的判断结论的逻辑关系,都是值得商榷的。因此,本文则尝试以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为例,并结合自己对传统的三段论的演绎逻辑的认识,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