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场域中,民意具有多重效应,应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之内。对司法场域中的民意问题,首先需要类型化分析,这具有一定的渊源。司法场域中民意类型化的核心脉络,主旨在于多维具体化的视角。确定民意类型化的构造路径应在司法案件的层次与领域两方面展开。整体上,类型化分析具有重要的塑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