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借壳侦查现象的本质是以行政执法之名行刑事侦查之实的变通性做法,这种做法能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和侦破犯罪,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平衡。实践中借壳侦查存在脱离检察机关的监督、容易滋生腐败、剥夺当事人的知情权、降低刑事程序标准等负面影响。因此,应规定不得在刑事立案后进行借壳侦查,借壳侦查中侦查机关不得干涉行政机关独立执法、不得变相延长当事人的羁押时间、不得侵害当事人的财产性权益。不仅如此,还需要从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强制性制裁权力、增加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义务、科学确定刑事立案的标准三个方面来对借壳侦查加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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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