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再贷款作为货币政策工具之一,在人民银行的履职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民银行与接受再贷款的商业银行所达成的再贷款协议是否应被定性为行政协议,对协议各方的利益及再贷款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均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涉及公权、私权之界限与冲突,对于再贷款协议性质的判定,应予以慎重考察。目前我国对于再贷款协议性质的关注仍然较少。依据最新司法解释及相关理论,再贷款协议符合有关行政协议的基本特征,应当被定性为行政协议。以此为基础,可进一步根据人民银行的法定职权而总体划定出其在再贷款协议中所享有行政优益权的基础范围,从而为进一步完善再贷款相关制度的构建与执行提供一定的法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