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款实现了退赃退赔从宽处罚的法定化,其司法适用的规范化直接影响同类条款的适用,因而带有某种程度上的示范效应。为促进该条款的规范化适用,在理论层面必须坚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导向,重视经济犯罪法益可恢复性对刑罚适用的影响,准确把握其构成要件内涵;在司法适用环节,可考虑对其时间要件“提起公诉前”进行适当延展,同时妥当把握积极退赃退赔的认定标准,并正视退赃和退赔二者的差异性,明确其法律适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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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