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这是选举委员会的一项重要法定职责,也是把好代表"入口关"的法律保障之一。各地执行这一法律规定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在一些地方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一是将这一规定理解为"选民没要求,见面就免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