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现已施行,其中第四十四条确定为妨害兴奋剂管理罪1,是兴奋剂第一次被写入刑法。我国一直非常重视反兴奋剂工作,修正案出台前已有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加以管理。此次立法根据必要性和适当性原则,在原有的相关规定的内容基础上,将其中可能带来严重社会影响和危害的兴奋剂行为规定为犯罪,体现了国家对禁止使用兴奋剂的决心,加强维护体育精神和稳定社会管理秩序。

  • 单位
    上海体育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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