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案例背景   中国A公司与中国香港B公司订立了一份FOB上海劳保手套出口合同,付款方式为前T/T30%,后T/T70%。订约后B公司委托C货代公司订舱。货物由A在规定时间内交C指定的仓库并收妥。但C以与A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将提单转交A。经多次协商未果,C最终将提单背书转交给了B,而后者最后拒付A部分货款。A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被告C越权放单。法院判决如下:B公司负责订舱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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