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是合同法中制裁违约行为的基本制度,它不以实际损失为适用的前提。违约金具有惩治违法行为的首要功能和补偿实际损失的次要功能。过高的违约金失去了维系合同关系、推进社会资源良性流转的初衷,过高的违约金也产生了诸多负面社会效应,所以法律对于过高违约金规定了调整机制。对违约金过高的衡量依据不但应当审查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各项损失,还应当检视违约者的主观恶性,以及各方当事人合同的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合同的预期利益以及民法的公平原则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等诸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