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作为行政主体为实现公共管理目的而存在的柔性化的协议。区别于普通民事合同,行政协议中的行政主体占据行政协议的主导地位。为了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行政优益权,法院有必要对行政主体的单方解除权进行司法审查。我国对于单方解除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不够完善,存在行使条件、行使程序、补偿标准不明等问题。为克服上述障碍,可从“公共利益”界定、明确行使程序以及完善补偿标准等环节入手,不断完善司法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