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不一致”是国际投资仲裁饱受批评的现象,但“条约解释不一致”才是背后真正的原因和目前关键的问题。无论是基于价值目标的理论考量,还是基于国际投资仲裁的特性和改革方向的谋划,都应当将条约解释一致性追求的“可预测性”作为首要的价值追求。在规则框架的构建上,应当在实践基础上完善缔约国有权解释的介入机制,明确作为国际习惯法而且适合国际投资仲裁特性的VCLT解释规则的基础地位,引入“软先例”,同时谨慎使用其他解释方法和工具,推动国际投资仲裁条约解释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