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是语序逻辑下《反垄断法》的首要立法目的。法律预防功能的实现常因制度标的游离、运行成本高昂而被忽视于法律实施体系的建构之中。垄断行为的社会化影响与既有规制手段的威慑困境引发学界开始思考"预防垄断行为"在风险社会的制度价值。在营商环境优化与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强化的时代语境下,我国反垄断执法更加重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主动营造",以反垄断合规指引、合规风险提示为代表的预防式执法措施愈发成为市场竞争秩序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