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了几年的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并最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但侦查机关在适用该制度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侦查人员没有详细告知权利并解释认罪认罚从宽的含义;存在虚假认罪、利诱认罪问题,不能充分保障认罪的自愿性;从宽处理容易影响证明标准;值班律师参与积极性不高以及侦查机关自身定位不准确等。为了正确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真正达成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办案效率,至少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改进:对于侦查机关来说,要调整态度并增强业务能力;对于侦查程序来说,要精简流程并优化非羁押措施;对于值班律师来说,要采用教育奖励结合的方式调动其参与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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