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城镇化快速推进之际,城镇建设和发展,对政府财政公共服务的规模、结构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成为推动财政制度变迁的强大动力。在税收制度领域,需要整合现行地方税种,提升财产税地位,开征若干新税种,构成城镇主体税源,为城镇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工具;在城镇公共投资领域,建立与市场化改革趋势相适应的市场准入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公共定价与收费制度,达到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利益的均衡;在预算制度改革方面,解决城镇建设中的公共服务和专项资金安排问题;在社会保障领域,重点解决农民进城后所面临的养老、医疗、失业等问题。因而对政管理制度变迁,就是妥善处理城镇建设中各级政府的职责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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