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古代法律对平民、奴婢的地位有严格规定,二者身分差异也明确体现在户籍中。战国至汉初奴婢主要且合法的来源是被罚没的罪犯,在"刑人非人"的理念下,"户下奴(婢)"被当作特定财产,附着于主人户籍之下,不计入家内人口和官府户口数。西汉中期以后,破产农民成为奴婢主要来源,统治者视奴婢为"人"的意识逐渐抬升。魏晋之际奴婢以"人"的身分著入户籍,与平民并列纳入官府的户口统计,标志着良贱身分制的形成。此后统治者通过禁止自卖、典身等方式,斩断了平民沦为奴婢的途径。与秦汉时期相比,魏晋隋唐时期的奴婢身分有其鲜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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