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性的行刑认定长期依循形式和实质认定并存的二元认定模式,早期行刑判断路径同步。《非法集资解释》的制定标志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非法性的判定回归刑事法的道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出台表明非法性的行刑认定彻底分离。《非法集资解释》在非法性的认定上采用形式标准"有权机关批准"和实质标准"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并存的二元认定模式。《处非条例》将非法性"形式+实质"的二元认定修改为"形式+补充"的一元整体的认定。明确区分"依法许可"和"依法批准"以及"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和"国家金融管理法律"的规范含义,是在形式和实质上实现对非法性的行刑区分和衔接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