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并没有悖离以审判为中心,只不过相对于其他案件,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更加凸显。在诉审关系中,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对于法院具有拘束力。在诉辩关系中,检察机关应当尊重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就认罪认罚从宽的内容与被告方充分协商,同时还应对其履行关照职责。在诉侦关系中,法律应当明确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拓展酌定不起诉的适用空间。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