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司法实践中企业因无法证明自身对注意义务的履行而被追究监督过失责任的案件多发,其根源在于当前企业出罪路径并不清晰,无法为企业提供有效指引。因此,需要在明确监督过失语境所框定的注意义务范围为何的同时,将刑事责任的证明回归到对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的证明上去,使行为人在思想层面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法行为,进而打消实施犯罪行为的念头;应当在企业日常运行部门之外建立监督部门,进行独立的监督活动;消减危害结果所造成的影响,且配合司法机关,减轻罪责和主观证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