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董事勤勉义务历来是经久不衰的话题。我国立法并未明确董事赔偿责任范围的界定,实践中存在侧重行政责任、免责情形过窄、赔偿机制不明确等突出问题,司法裁判多适用侵权法的规定,由于董事勤勉义务区别于普通注意义务,照搬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存在免责情形缺失、追责标准宽泛、赔偿范围过小的缺陷。比较法视野中,主要有以美国为主的商业自治模式、日本的内部程序控制模式,德国的侵权责任模式。通过对不同法域的董事赔偿责任界定的路径分析,在借鉴日本模式的基础上,以严重过失作为判断标准,将赔偿范围延伸至预期利益,同时允许股东会决议方式限免董事会责任,以促进公司利益与董事激励机制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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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