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法律经济学的视野里,一般以惩罚确定性和惩罚严厉性这两个变量来考查惩罚的威慑效应,将醉驾入罪意味着提高了惩罚严厉性,但其成本高昂且会带来刑罚负效应,并非最优惩罚模式。诚然,将醉驾入罪能带来一定的刑罚威慑效应,但是,如果配置刑罚并非必须或者说有其他更好的替代方法,如果配置刑罚的成本太过高昂同时又会带来不必要的刑罚负效应,那么这些问题便会削弱甚至抵消刑罚带来的威慑效应,最终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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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经济学的视野里,一般以惩罚确定性和惩罚严厉性这两个变量来考查惩罚的威慑效应,将醉驾入罪意味着提高了惩罚严厉性,但其成本高昂且会带来刑罚负效应,并非最优惩罚模式。诚然,将醉驾入罪能带来一定的刑罚威慑效应,但是,如果配置刑罚并非必须或者说有其他更好的替代方法,如果配置刑罚的成本太过高昂同时又会带来不必要的刑罚负效应,那么这些问题便会削弱甚至抵消刑罚带来的威慑效应,最终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