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到2016年,《反垄断法》已经在我国实施了八年,逐步融入到我国经济秩序的各个方面,同时也在逐步的实施过程中发现了需要进一步细化的地方,增加其实施层面的操作性。本文以2010年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案为切入点,主要探究网络日益普及,互联网垄断当中结合网络发展的相关特向的基础上,在界定互联网相关市场的所需要注意的问题。由于在《反垄断法》中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以及对一般性的市场界定的方式与互联网发展的迅速性、周期性特点不适宜,所以重新归纳互联网络相关市场的影响的因素,互联网的个性特征,互联网商品特征,互联网的周期性和互联网地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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