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程序中数据权益保护问题渐受重视,而现行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等适用规则对此面临保护不足、调整失当的困境。比较法所确立的个人控制论立场,从数据主体锁定数据使用流向的视角出发,对数据权益的商品化约束过甚,无法调息数据人格权益与财产权益的内在冲突,并与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理念相悖离。应重视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间信赖关系的建构,根据信义义务构成要件理论与破产法的团队生产理论,在破产程序中为数据控制者施加保密、安全、透明与忠实的受托人义务,并根据场景化的路径在数据平台企业与经营管理层之间妥善分配责任,通过强制性的法定责任约束,为数据控制者在破产程序中提供行为指引,以强化对数据主体权益在破产程序中的保护。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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