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的保有权能引发了存废之争,核心争议点在于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能否推翻知情同意规则以及该规则的虚置困境带来的价值反思。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不必然否定排他性权利。信息保有权能的客体仅限于敏感信息,其伦理基础在于保护以尊严为核心的人格利益。将非敏感信息作为公共信息而否定信息主体的保有权能有利于实现效率价值,且符合公平观念。私密性并非信息保有权能的确定标准,因为私密性标准无法实现个人信息权的制度目的。知情同意规则的虚置困境虽然无法完全突破,但是可以寻求缓解。具体思路是提高信息主体的信息能力和信息处理者的违法成本,降低信息相关方的交易成本和信息处理者的违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