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包含了被挑选的“人类法益的侵害表现”,而污染环境罪的公害性表现出一种投放危险物质罪所要求的“不特定”,因而公共安全也被部分学者认为是污染环境罪的法益。但根据构成要件的故意规制机能,行为人所认识的受到侵害的法益内容只能是环境法益。两罪的竞合关系不是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对于两罪竞合关系问题的解决,应重回对公共安全犯罪故意的认定,以及强调想象竞合的明示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