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宋元时期,赘婿财产继承权的流变,其“流”在于既按照律法的规定,注重赘婿的养生送死、继立门户的家庭义务,同时又维护“财不出族”的财产继承原则;其“变”在于将在室女所招之赘婿细分为四种;赘婿财产继承要件在“户绝”“绍立家业、养老送终”的基础上,增加了“订立婚书并言明养老”作为赘婿财产继承新的要件。与此相应,赘婿财产继承纠纷解决的主要依据由“情理”转变为“婚书”;赘婿财产继承的范围不断扩大。宋元时期赘婿财产继承权得以确立的原因在于赘婿的法律地位得以提升。但在现实生活中,中国传统社会浓厚的道德伦理束缚住了赘婿财产继承权的进一步发展,使得其始终没有彻底成型。因为在这种流变的背后,深受中国古代夷夏观念的影响,也是男权社会中变态婚姻的必然结果,同时,更是中国传统法律与儒家思想互为表里,维护“宗法制度”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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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六盘水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