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编纂综合税法典的视角下,起草“税法总则”是必经的第一步;欲达此目标,比较法视野不可或缺。世界范围内税法体系的构成分为综合法典、通则法典、分散模式和中间模式四种。其中德国、日本、韩国、俄罗斯、克罗地亚及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六部税法典,就各法典规定的共同事项、多数事项、特有事项及立法框架展开比较,可以为我国“税法总则”立法框架的设计提供足够的启发。例如,依循“总论→实体法→程序法→救济法→处罚法”的主线采9章制结构,以及整体篇幅采“小总则”型、未来向“中间型”发展等。为顺应数字经济与信息时代的发展和回应国际税改最新成果而分别专设“以数治税与信息保护”和“国际税收征管协助与互助”两个特色章节,既满足新时代条件下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或许还可成为世界范围内立法框架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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