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区域协调发展国家战略的推进,意味着地方利益从单一化、割据化向着整体化、公共化扩展,不同利益诉求的协调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是"区域协调发展"必须面对的核心问题。受宏观经济政策性调控思维的影响,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利益调整仍停留于政策驱动和权力干预阶段,法治思维尚未形成,法律工具的运用尚未进入各级政府的治理视野。区域利益协调既需要政策工具的指引,也需要立法的制度规范,两种治理工具缺一不可。政策工具与法律工具的结构性失衡现象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国家治理理念不相吻合。法律治理模式是协调利益、解决冲突、建立秩序的关键力量,必须强化区域利益调整的法律思维,将成熟的区域政策通过必要程序转化为法律,形成可复制的权威性规则体系,实现区域利益协调由权力干预向法律治理的转型。同时,适时制定《区域协调发展法》,以法律的顶层设计统一战略愿景,明确权利义务,协调区域利益关系,推动区域整体效能最优目标的实现。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