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众得公司仅从词作者处获得相应授权,未获得曲作者的相应授权,无法单独主张曲谱部分的权利,亦无法作为词曲作者共同的继受权利人主张歌曲整体的权利。《牡丹之歌》是1980年由乔羽作词、唐诃和吕远作曲、蒋大为演唱的歌曲,经过30多年的传唱已成为脍炙人口的经典歌曲。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得公司")经乔羽授权依法独占享有《牡丹之歌》词作品以及音乐作品著作权之共有权利的著作财产权,并有权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