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报告制:海事监管“新变革”

作者:王海潮
来源:中国海事, 2018, (04): 12-15.
DOI:10.16831/j.cnki.issn1673-2278.2018.04.004

摘要

<正>2016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对《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将"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签证"改为"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员和载货载客等情况"。这标志着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全面实施进出港报告制度有了法律依据,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管理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中事后监管,从而开启了海事管理新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