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民法、刑法、行政法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纷纷取得相关成果,我国刑事侦查领域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却始终因打击犯罪被视为法律规制的例外。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一直以来被视为规范政府获取信息行为以及保护公民私生活免受不合理侵犯的圭臬,其以隐私权为中心的保护方式为我国部分学者所推崇。美国以秘密性隐私为内涵、以自愿性为例外、以内容信息为中心的隐私权保护框架确实为规范政府收集公民隐私性信息的行为起到重要作用,但亦持续受到新兴技术的猛烈冲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莱利案、琼斯案和卡朋特案对隐私权保护框架不断调适,为第四修正案在数字时代的适用延续了生命,也为我国侦查程序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提供参考。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